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诉被告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以与被告就涉案行政争议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行政争议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