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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源局申请执行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0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杨**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在无棣**办事处东南关村,属古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于2012年12月3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2)1957号)批准征收。2014年7月15日,无棣县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古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无棣县古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以补偿标准低等为由未能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及腾房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作出0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杨**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被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用以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已建设完成,达到居住条件。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0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0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依法实施了征地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催告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0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无棣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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