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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第2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分别作出沾社抚费征字(2014)249、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王**在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0元、申请费500元,共计40500元。

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宋*在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0元、申请费500元,共计40500元。

三、被申请执行人王**、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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