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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培勋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勋诉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时*勋以被告已经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培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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