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费征决(2015)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博费征决(2015)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博费征决(2015)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赵*作出的博费征决(2015)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赵*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46764元,合计46764元。
申请执行费601.46元,由被执行人赵*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