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平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邹**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邹平金**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胡**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卞**、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彭**与临邑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宁津县保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德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