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已与两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各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协议,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