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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支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被告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张**、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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