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支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被告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张**、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彭**与临邑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宁津县保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德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德州市**道办事处、德城**办事处新园社区合村并建办公室等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乐陵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齐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夏津县雷集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