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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即《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齐政发(2008)12号)。原告获取该信息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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