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德州市**道办事处、德城**办事处新园社区合村并建办公室、德城**办事处城乡建设办公室房屋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德城**办事处撤销所诉房屋登记,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张**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宁津县保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德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乐陵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庆云县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夏津县雷集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德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