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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德州市**道办事处、德城**办事处新园社区合村并建办公室等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德州市**道办事处、德城**办事处新园社区合村并建办公室、德城**办事处城乡建设办公室房屋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德城**办事处撤销所诉房屋登记,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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