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泰**限公司诉被告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韩**因工伤待遇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金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邹*金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胡**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卞**、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王**与博兴县兴福镇人民政府立案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临邑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平原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平县**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某诉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