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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金**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泰**限公司诉被告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韩**因工伤待遇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金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邹*金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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