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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以被告不给其出具其父亲吕**因病去世的证明材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如下:被告已给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撤回起诉的请求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孙王村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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