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郯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诉讼中,原告曹**以该案已与第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建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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