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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不服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8月10日向莒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8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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