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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柱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丕柱因认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未履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23日向临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9日临沂**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列主体错误,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丕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公丕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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