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义堂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时,原告向**递交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诉。
裁判日期
损失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与临沂**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炳树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临沂市**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临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郯城**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行政裁定书
张**与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公丕柱行政裁定书
高景全行政裁定书
高**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