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诉被告临沂市**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保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刘**与临沂**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炳树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与郯城**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五**责任公司与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临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临沂市**义堂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临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