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与临沂市**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临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临沂市**义堂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临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建设与郯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行政裁定书
公丕柱行政裁定书
韩**、徐**等与临沂**山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景全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