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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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