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不履行办理民办教师退养待遇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国书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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