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原费县刘庄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2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23日向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5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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