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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源局与孙**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孙**未经批准,擅自在温水镇元郭一村西北占用该村集体土地950平方米建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孙**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土地。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罚款28500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第一、二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551号决定第一、二项,由平邑县温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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