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本院收到赵**的起诉状,赵**诉称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给赵**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4年12月22日赵**向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至今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未出具复查意见书。请求判令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复查意见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顾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