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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