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