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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护局与郑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5)0000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未缴纳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5)0000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5)0000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5)0000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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