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密**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唐**送达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新密工商处字(2014)第08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