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有诉被告登封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上诉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和某某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登封市**服务中心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为其补办国有土地登记薄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护局与郑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登封市**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市环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护局与郑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