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有与登封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有诉被告登封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