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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护局与新密市大隗镇张**碳黑加工厂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6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张**碳黑加工厂于2014年11月7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碳黑加工设备项目,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6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6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6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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