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胡**、张*、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张*、李**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胡**、张*、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张*、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张*、李*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张*、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