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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已主动接收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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