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已主动接收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陈**与洛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许建方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伊川县水利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洛宁县东宋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程某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