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董**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结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段**与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谷姣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伊川县水利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洛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