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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