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孝干诉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段孝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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