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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嵩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嵩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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