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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少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平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少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平少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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