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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