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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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