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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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