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灵诉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灵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陈**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闫帅浩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董国定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诉汝阳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马**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景素芹不服汝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学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结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嵩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太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