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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灵诉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灵诉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灵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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