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被告**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的结婚证,向栾**民法院提起诉讼,栾**民法院受理后,向洛阳**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洛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7日,被告**政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已于6月15日收回当事人冯某某和董某某的结婚证,并将此证作废除处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董**以被告**政局已撤销该补发的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