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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不服被告栾川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结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被告**政局给第三人冯某某补发的结婚证,向栾**民法院提起诉讼,栾**民法院受理后,向洛阳**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洛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7日,被告**政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已于6月15日收回当事人冯某某和董某某的结婚证,并将此证作废除处理,”。2015年7月13日,原告董**以被告**政局已撤销该补发的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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