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阳**公司留守处与宜阳**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品公司留守处诉被告宜阳**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品公司留守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品公司留守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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