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升诉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威**有限公司工伤行政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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