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升诉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威**有限公司工伤行政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王**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花与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新乡经**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新乡**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李**等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辉县**管理处、辉县市交通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判决书
邓**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