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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新**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新**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信息”,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答复,内容为“你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征收了张八寨村第七、八、九三个村民小组(包括原告在内)259亩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可知,实施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中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了了解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情况,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安置相关信息、安置补偿的标准、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数及姓名、安置费的管理及支付情况等进行答复。2015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答复内容不真实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由被告重新进行答复;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公开的安置相关信息、安置补偿的标准等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答复;2、原告要求公开的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数及姓名等信息与原告无关;3、原告要求公开的安置费的管理及支付情况,因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答复。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105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申请;

2、2015年7月15日被告给原告作出的答复一份,证明被告以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

3、豫政土(2008)118号文中含的征收方案,证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包含安置补偿费;

4、迁坟协议一份,证明上面注明征地补偿费是被告支付的,并不是村委会支付的。

被告对原告证据1、2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异议是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了答复,作出答复依据的法律也是正确的,只是因为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证据3的异议是

征收方案是土地部门协同关堤乡人民政府与张**委会签订的,本案的案由是政府信息公开,征地过程不是审理范围;对证据4的异议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进行了答复。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与本案定性不具有证明力,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异议称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了答复,作出答复依据的法律也是正确的,只是因为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安置相关信息、安置补偿的标准、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数及姓名、安置费的管理及支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答复,内容为“你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另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原告王**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政府信息答复内容不真实行为违法并要求重新予以答复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原告无关以及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告无法答复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依法按照程序重新对原告王**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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