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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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