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刘**与辉县**管理处、辉县市交通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关于原告刘**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判决书
邓**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崔*与辉县**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赵**与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辉县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李**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