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沁**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曹**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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