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诉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车辆转移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诉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车辆转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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