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黄福庄、张小保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国土资源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黄福庄、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黄福庄、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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