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赵**诉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米**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职国仓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诉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服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孟**管局补发房产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孟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