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全诉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服颁发宅基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全、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全诉称,土地部门把包括原告在内的四户宅基地使用证都填错了,证地不符。请求:要求被告纠正错误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被告辩称
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辩称,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1990年3月15日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2004年8月3日注销申请书一份。3.2004年12月10日李某某出据的凭证要求法院审理此案。4.2006年9月23日,南庄镇**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一份。5.2010年10月27日,南庄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南庄镇下口一村4组林**签订的协议一份。6.2002年7月16日南庄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出据的处理意见一份。7.2003年9月19日,协议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因政府所发的宅基证与实际的证地不符,要求予以撤销并多次上访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15日,孟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林**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证地不符,多次上访要求纠正错误,撤销宅基地使用证,重新颁发新证。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起诉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孟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15日颁发给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是发证机关,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其仍不变更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