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元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确定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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