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安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确定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元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确定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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