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田**、翟**、刘**、曹**、丁**、王**因与濮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